特别提示

1、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不按照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经营等都是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第四十八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按报额规模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排污单位不能如实、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予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未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予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排污单位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根据《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予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予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决定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予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每年应在发证当月逐年向我局申请年检。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不参加年检的,我局将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连续二年不申请年检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责令停业。